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新光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因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執行97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全面稽核時,發現該二公司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分別核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及6萬元。
一、裁罰時間:98年6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
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第48
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新光產物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作業,有理賠非法定項目;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作業,不依規定辦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規定,分別核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及6萬元。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觸法,並可加強公信力,保障民眾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

以上訊息來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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