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李珣瑛/新竹報導】 2009.01.17 03:45 am
美國司法部15日對華映前董事長林鎮弘在內的三名主管、及一名樂金(LG)主管,以違反托辣斯法,分別處以罰金2萬美元至5萬美元不等,及服刑六至九個月的判決,創下台灣公民因觸犯美國反托辣斯法,須在美服刑的首例。
這是美國司法部繼去年11月針對華映、樂金及夏普等三家面板業者,處以合計高達5.85億美元的高額罰金後,新一波反托辣斯判決行動,也讓同在被調查之列的面板雙虎友達與奇美電,深感芒刺在背。
對此判決,華映昨晚表示,公司已於去年11月13日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協議,這次的判決是針對個人部分,後續將由個人委託律師處理,華映不代表個人發言,也不宜介入。但個人若有進一步需求,華映將提供必要協助。
華映強調,華映有很好的代理、接班人制度,公司運作一切正常。公司協商應繳的罰金,已在帳上提列並依規定繳付。
美國司法部是在2006年底,開始針對台灣、韓國及日本的液晶面板廠商,涉嫌討論壟斷產品價格,展開反托辣斯調查,台灣面板廠友達、奇美電、華映及彩晶,南韓的三星、樂金,及日本的夏普等,都在調查之列。
美國司法部經過長達二年的調查,其中華映、樂金與夏普在去年11月,與美國司法部達成「認罪」協議,分別以繳交6,500萬美元、4億美元及1.2億美元的高額罰金,換取不起訴處分,等於與美國司法部和解。
根據美國司法部網站上的公告,華映前董事長林鎮弘同意服刑九個月,並支付5萬美元罰金;華映前副總經理、現任董事長特別助理劉治軍,同意服刑七個月,支付3萬美元罰金;華映行銷業務副總經理李學龍,則同意服刑六個月,支付2萬美元罰金。
然而,根據舊金山地方法院文件,這些人雖同意認罪並服刑,但認罪協商仍需獲得法院批准。
一位曾在美國執業的律師指出,美國反托辣斯的第一課,就是指企業間對下游廠商有聯合定價行為,並且互相監督是否依約執行。但這樣的聯合定價通常是採「君子協定」,不會留下證據,往往形成「犯行明確,蒐證困難」的情況。
他強調,若有上述聯合定價情形,其實行為人「心知肚明」,但其中唯一的模糊地帶,在於若是企業間彼此交換市場訊息,並沒有達成合議價格,便無法證明觸犯反托辣斯法。
【記者黃依歆/台北報導】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昨(16)日表示,華映違反托辣斯法的行為地在美國,公平會不會對華映追究責任,是否對面板業展開追查,公平會表示正持續監控中。
律師鄭克盛指出,依照美方資料顯示,華映違反美國托辣斯法案已呈現協商內容,遭判刑的華映主管必須如期服刑,否則會面臨更重的刑期。
鄭克盛表示,以上為自然人部分的罰則,至於對華映公司本身來說,未來還可能面臨其上下游廠商,因為競爭價格受影響,進一步向華映要求民事訴訟的情形。
法人部分,目前華映公司已在去年11月遭罰6,500萬美元,相當於新台幣20億元的鉅額罰金。
輔大法學院院長陳榮隆表示,在美國違反反托辣斯法相關法令裁罰很重,直接就進入刑罰,民眾需小心。一般國內相關聯合行為,第一次僅有行政罰,意即罰鍰,第二次違反才會有刑罰,包括罰金與有期徒刑等。
另外,在美國對法人的罰金也是以全球所得加以計算。陳榮隆表示,2006年美國就有違反相關法令的案例,判刑也很重,他初步推估,此案是因為被告態度良好,相對判得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