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對旅館、賣場、遊覽車等業者「二次播送」大鬆綁。至於麵店、餐館等的小吃店,提供用餐客人看電視,因屬「原機播送」,並不違法。
中央社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旅館、賣場、遊覽車等業者「二次播送」大鬆綁,未來只要向單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付出共同使用管理費,即使侵權也無刑責。

所謂「二次播送」,是指將原播送的著作再公開播送,或以擴音器等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舉例來說,旅館透過隨選播放系統,供旅客收看有著作權的影片,就屬「二次播送」。

至於麵店、餐館等營業場所的電視機,提供用餐客人收看有線電視,因屬「原機播送」,並不違法。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餐廳、醫院、旅館等營業場所,常透過加裝喇叭、音響、視訊設備等,將電視或廣播內容擴大播送,供客人欣賞;這種「二次播送」行為,未來不適用著作權法的罰則,沒有刑責,如有侵權爭議,須循民事救濟途徑解決。

經濟部智財局官員解釋,違反著作權法的情形,只有「二次利用」卻未付費的店家,主要判斷標準是看店家有沒有「擴大播送」。如果店家只是為了營造氣氛,不是營利,都不算是二次利用。

官員表示,如果餐廳把電視運動節目用投影機投射到大尺寸布幕上供客人觀賞,就算是二次利用了。另外,大賣場播放音樂是透過分裝於賣場各處的音響來播放,也算二次利用。

立院昨天還三讀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案,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增訂兩個以上集體管理團體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並應由其中一個團體向業者收取費用。修正之後,可避免「二次播送」的業者窮於應付各路著作權仲介團體的收費要求。

目前國內有七家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收費方式不一,造成「二次播送」業者困擾,必須分別向多個團體接洽授權,非常不便,甚至可能「一條牛被剝多層皮」。

修法還規定,集體管理團體經許可設立者,須上網公開,章程應明列收費費率、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