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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09/15 11:22" 特約記者高玉如/專題報導

【特約記者高玉如/專題報導】法務部統計,從94年1月起到今年7月止,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移送偵查的人數多達18,058人,其中以去年的7,093人占最多。數據背後代表的意義為何?

網路刻正熱烈討論,警察以假冒援交對象「釣魚式」誘導網友,只要網友在聊天室裡對談間有性交易的表示,不出幾日,就會收到警察局發出的通知單,要求到警局接受訊問、製作筆錄,並移送檢察官偵查。或者有網路使用者在部落格張貼清涼圖照,在警察機關追查IP位置、循線查明個人資料後,以電話或同樣寄發通知單,要求到警局製作筆錄。

對此,台北地院法官蔡坤湖曾為文批評警察辦案方式,是為求績效便宜行事、以逸待勞,已經有侵害人權疑慮,而最被經常援引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也有檢討的必要。他認為,「18歲以上之人,在網路上表達要性交易之想法,先不論是否為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權,但因此須受到比竊盜、詐欺更重之刑罰,已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

他建議立法院應修法,將該條例第29條保護對象依該條例立法目的明定限縮在兒童及少年:「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磁紀錄、電信及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兒童或少年與本人或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亦即引誘的對象是兒童或少年時,才能被入罪。

至於警察「釣魚偵查」有沒有違反證據蒐集法則?也在法界引起爭議;台北地院曾經作出釣魚偵查結果不具證據力的判決,但卻在高等法院被判決推翻;高等法院認為,行為人如本來就具有犯意(例:尋找性交易對象的意圖),警察進而採用機會教唆誘捕,釣魚偵查於此只是辦案技巧,所採集的證據具備證據力,可以作為判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