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09/02/26
撰稿‧編輯:曾國華         新聞引據:採訪
     

喜歡轉寄電子郵件或是大量寄發商業電子郵件的廠商要注意了!行政院會26日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只要未經收信人同意,以自動方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等濫發輔助行為,受害人每封郵件最重可以求償新台幣2000元;而且消費者不用單打獨鬥,可以委託財團法人進行團體訴訟,以保障電子郵件使用人的權益。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估計,去年台灣10大網路業者總共收發了1053億封以上的垃圾郵件;雖然已經把8成2的垃圾郵件擋下,但還是有183 億封的垃圾郵件流出,預估浪費的成本高達新台幣20億元,因此行政院認為有必要立法管理。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說:『這是國際目前普遍的趨勢,希望我們能儘速推立法,以維護網際網路使用的便利,並提昇網路環境的安全,同時減少網路使用者,商業及企業相關的成本。』

依據草案規定,未來受害人可向違法濫發郵件者請求每封新台幣500到2000元的賠償。為集合多數收信人進行求償訴訟,草案也訂定了團體訴訟制度。

此外,未來只要收到郵件的消費者沒有回傳,就代表他不想再收到相關郵件,寄件者就不能再寄第二封;寄件廠商也應該在電子信標題上標明「商業廣告」的字樣。同時,草案規範電子郵件服務端必須做好源頭管制;如果不做,最重也將處以新台幣30萬元的重罰。

有鑑於濫發電子郵件的寄件人,多數都是跨國進行,因此行政院長劉兆玄也特別指示,希望未來能加強國際合作,以跨國的司法互助方式,共同遏阻此種不法作為。

以上新聞來自:中央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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