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5.07 03:04 am
台新銀行前襄理沈俊宏,三年前擅自入侵公司電腦系統,取得曾任總統府秘書長邱義仁的信用卡消費明細;最高法院昨天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將他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沈俊宏在案發後,被台新銀行解雇。
二○○八年七月間,立委邱毅質疑邱義仁的公職收入,無法支應他的生活開銷,並公開邱義仁持有台新銀行白金信用卡,於二○○四年到二○○八年間的消費明細。
台新銀行見內部保密資料外洩,向警方報案,查到沈俊宏的隨身硬碟以「牧笛.mp3」等檔名命名的檔案,藏有邱義仁的身分證、信用卡等資料。沈俊宏否認洩密,但檢察官將他起訴。
一審認為,檢察官未明確指出沈俊宏以何種方法,侵入台新銀行的「信用卡資料庫」;而且沈是為了做壓力測試的工作需要,下載邱義仁等人的資料,也沒有證據證明沈將資料交給他人,判沈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逆轉改判沈有罪。
二審認為,沈若要做壓力測試,只須以虛擬資料大量拷貝複製後測試即可,不必下載客戶基本資料,有違常情;如果不是台新銀行內部員工擅自探詢洩漏,邱毅不可能取得邱義仁的資料。
高院綜合認定,沈俊宏在台新銀行發給他的個人電腦內,加裝記憶容量二百五十G的硬碟,再以違法安裝的軟體,開啟防火牆,規避公司監控程式的側錄,破解電腦保護措施,侵入銀行的信用卡年度換卡系統,取得邱義仁的卡號等資料。
高院認為,沈俊宏擅自取得客戶邱義仁的信用卡資料,外洩給邱毅,損害台新銀行的商譽、信用,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沈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確定。
【2011/05/07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