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2012/07/16    徐珍翔

法務部日前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將於今年10月施行,該法規範的主體,將從原本相關規範的徵信業等八類行業擴大到一般行業與個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謝文欽表示,未來如何在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的過程中,盡到個資法所規定的告知義務,將是各界關注焦點。

謝文欽說,個資法是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大幅度修改而來,施行後,各行各業,甚至是個人,只要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都將受到個資法約束;過去只有經由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受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未來個資法的保護客體不再限定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

謝文欽指出,個資法最重要的修正之一,就是建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遵循的行為規範,他進一步解釋,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五類資料為特種資料,除符合法定要件外,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另外,不論是直接或間接(自第三人處)蒐集資料,除符合得免告知情形者外,須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機關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方式、資料來源等相關事項,但允許於首次利用該資料時再一併告知。

他也提到,違反個資法規定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對其所保有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及通知的義務,當事人也有相應的權利;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進行首次行銷時,應免費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的方式,若當事人拒絕時,須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謝文欽認為,依照個資法規定,在實際作業上,將造成相當的阻礙(一般人對於自己的個資被蒐集、利用,大多有排斥心理),除一般的行銷活動外,即使是非營利的活動,例如公益團體的勸募活動等,也都在影響範圍內,因此,未來對於告知程序的適用範圍或執行方式,是否略做調整,將考驗主管機關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