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更新日期:"2008/09/15 11:19" 特約記者高玉如/專題報導
【特約記者高玉如/專題報導】網路使用者在部落格張貼情色圖文,或於聊天室發表曖昧言論後,收到警察機關寄發的傳訊「通知單」,指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嫌疑,往往引起當事人一陣慌張,但法律規範內容有無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警察執行偵查手段,在立法目的與執法手段間有無失衡?不無爭議。
大法官會議在96年1月26日作出第623號解釋,指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規範,並無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規定。
解釋理由認為,在網路上散佈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不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內。為了遏制消弭對於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凡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者,就具有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上發生性交易為必要。
大法官也指出排除適用的行為態樣:如果行為人可以舉證其所傳布之訊息並非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18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則對此發布新聞稿嚴詞批評,認為作出該號解釋的大法官「自欺欺人」。
該基金會指出,社會風氣開放甚多,對於情色刊物與性交易之多元訊息,大已多能寬忍包容,而刑法第235條與兒少性交易條例第29條已「不合時宜」,應被宣告「違憲」為宜。
但多數大法官昧於現實,在「社會現實生活中」,情色書刊之業者常常無故受到有「績效需求」警察之騷擾,本號解釋中之一般人民亦然。網路之「匿名性」即為現代人身心得以棲息之處,情、色、性言論亦所在多有,「社會現實生活」的「實況」是,人民若「膽敢」於任何留言版上刊登「曖昧」之訊息,即有可能受到警方之不當騷擾與傳訊。
呼應司改會的立場,立委陳根德提案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刪除條文中如「暗示」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字句,並將適用本條保護對象限縮在「未滿18歲之人」。但該提案係舊案重提,在第六屆已經進行過討論並且作成決議不予修正,本屆捲土重來能否通過修法,尚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