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楊湘鈞、林新輝、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4.21 05:13 am
 

立法院昨天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刪掉了頗具爭議的民代、媒體「爆料免告知條款」,未來民代、媒體爆料若涉及個人私密,要取得當事人同意,還得告知個資來源。

我國原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但近來外洩個資事件頻傳,法令有必要全面翻修。

修法後,名稱簡化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且擴大保護範圍,除原有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職業、病歷等傳統個資,未來像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得以辨識個人的資料,都納入保護。

國民黨立委邱毅舉例,未來媒體披露台中市長胡志強病歷,依新個資法,報導前應先經胡志強同意,還要告知個資來源。

至於民代部分,邱毅說,像他公布前總統陳水扁銀行帳戶、趙建銘股票明細,依法都要經陳水扁、趙建銘同意,並告知來源。

新法明定,非公務機關(如民代與媒體)違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若造成多人權利受侵害,單一事件最高可求償兩億元。

立法過程原本將民代問政及媒體報導,納入「免告知情況」,但經朝野協商後刪除。

邱毅指出,草案是民進黨執政在2007年送到立法院審議,是為了阻止他揭發前總統陳水扁弊案,所研擬出來的「遮羞布」,謝國樑提修正草案,增訂民代及媒體納入「免告知條款」,被民進黨K得滿頭包。不過邱毅也說,部分媒體及民代「走火入魔」,是這部個資法能通過修法的主因。

本案周五繼續完成三讀,按慣例,法案完成二讀後,除非有明顯錯誤,只得作文字修正,一般都會順利三讀。

法務部指出,過去所提修法版本,考量媒體報導與民代監督政府所需,將媒體與民代列為排除對象,不過,立法院有不同聲音。例如邱毅當初揭發趙建銘信用卡資料等,讓有些立委要求相關規定要嚴格。

法務部表示,並不是所有新聞都要取得當事人同意才能報導,但如涉及當事人的財產、性傾向等隱私,才可能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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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1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