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公益 媒體利用個資免責

    * 2010-04-28    * 中國時報
    * 【曾薏蘋/台北報導】

     《個人資料處理法》修法案,昨天在朝野黨團共同提出復議,並修正四條文後,終於立法院會完成三讀;未來媒體新聞報導、網路搜尋及人肉搜索等個資利用,只要基於「公共利益」將不受規範;媒體若在公共場合跟拍,只要不公布非共眾人物的個人資料,也屬合法。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說,若有侵犯肖像權,仍應回歸民法規範。

     至於facebook等與友人合照或影音張貼,個資法第五十一條原修正草案已納入,「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利用、處理之個人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因此在住家等私人空間拍攝家庭、個人影音,並不受個資法規範。

     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機關邀集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等,對「公共利益」、「一般可得之資料來源」等不明確的概念,共同研議訂於相關施行細則中。

     朝野黨團昨天復議後立即協商,由於朝野爭議不大,隨後即三讀通過。在經過協商後,個資法修正草案第九、十九、二十、五十一條以朝野協商版本修正通過。

     三讀修正的個資法規定,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可以不用告知當事人。且非公務機關使用或處理個人資料,如果與公共利益有關,或是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來源,且使用該資料有比保護資料更重大利益,則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即可使用;不過當事人可以主動請求刪除、停止使用相關個人資料。

個資法火速三讀 恢復媒體免責

個資法爭議多日,朝野為平息風暴,昨天共同提案復議後,火速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恢復媒體免責條款, 「臉書、部落格條款」放寬,但民代爆料,仍需告知當事人且經同意才能蒐集或處理。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覃正祥舉例,過去有人在路上獲贈小禮物而填寫個人資料,蒐集這些資料的公司在修法生效一年內應告知當事人蒐集的目的,否則不能再利 用。手機、售車業者因出售貨品取得客戶的個人資料,只能用在與營業、服務的目的上,業者如利用資料行銷商品遭拒,業者即須停止,且須幫客戶支付拒絕所需的 費用。

對於網路的人肉搜索,法務部表示要看個案是否符合公益。例如這幾天流傳中年男子要幼童吸菸的影片,因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人肉搜索並不違法;但如年輕 男女在公車上磨蹭的影片,與公益無關,人肉搜索男女主角就可能違法。

另外,政治人物的私生活是否屬於公益範圍,名嘴是否屬於大眾傳播業者,前者要先完成公益定義再決定,後者則要由新聞局判斷。

國民黨團書記長林鴻池說,修正後的個資法,在個人部落格與「臉書(facebook)」所蒐集的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請外界放心。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 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也不在限制範圍。

另外第十九、廿條也增訂,非公務機關得為「公共利益有關之目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對於取自於一般可得來源的資料(例如團體合照),當事人可要求刪 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至於二讀版本被排除的「民代爆料免責條款」,法務部認為,民代免責權已經受到憲法保障,因此並未列在修法範圍內。

立法院昨天還通過附帶決議,針對個資法「公共利益」、「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等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要求法務部邀請各方 研議,於施行細則中具體化確定,避免個人隱私保護與資料運用發生衝突。

 


【2010/04/28 聯合報】

個資法三讀 若符公益 人肉搜索不違法

〔自由電子報記者林恕暉、王貝林/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經復議修正後,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未來民眾從網路等管道蒐尋資料,並無觸法之虞;找出虐貓者等基於公益的「人肉搜索」也不違法;個人部落格及臉書等,也都可張貼一般日常生活或公共活動的合照或影音資料。

回復媒體免責權

昨復議並三讀修法後,也恢復「媒體免責條款」,媒體基於公益目的的新聞報導,不必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來源;媒體在公開場合、公共活動的新聞報導跟拍,原則上也都合法。

個人資料基於「公共利益」可以合法蒐集、處理;照片肖像權等問題回歸民法規範。在前次二讀時也被排除的「民代爆料免責條款」,因法務部認為,民代免責權已經受到憲法保障,因此並未列入此次修法範圍。

坊間對個人資料的運用,也將受到相當程度的規範。一般利用抽獎、填問卷,或類似網路臉書上心理測驗所獲同意取得的個人資料,都不得擅自另做他用,更不得將這些個資販賣他人。

臉書貼照片也ok

個資法修正草案二十日完成二讀程序後,引發侵犯新聞自由的爭議,網路上資料的蒐集、使用是否合法,也引起恐慌,朝野因此緊急協議先踩煞車不完成三讀,昨天再共同復議修正四條條文後完成三讀。

三讀修法後,保留先前的保障隱私條款,民眾的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特殊個資,除非法律明定、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統計或學術研究,否則不得蒐集、處理、利用。

日常生活合照等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在上次二讀時即已明定不受個資法規範;昨日復議修正後,進一步排除公開場所和公開活動,只要其內容不結合其他個人資料即不會觸法。

至於一般來源即可取得的個資,若有涉及其他更值得保護的個人利益,當事人可以要求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行銷,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當事人事後若拒絕也須停止行銷。首次行銷時,須支付民眾拒絕行銷的所需費用(如提供免費回郵信封或免費服務電話)。

若因個資遭不法侵害,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時,民眾也可向法院請求每人每一事件五百至二萬元賠償;同一事件總額以二億元為限。

違法蒐集、處理、利用或變造個資,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或者意圖營利,都可處以刑責及罰金,主管機關或所屬縣市政府除可依規定限期改正外,也可視情節處以罰鍰。